河南报业全媒体记者何永刚通讯员尚林杰梁远/文图
漫步于夏邑沱河、东沙河、巴清河等河畔,但见河面碧波荡漾,鸟儿飞翔,岸边绿树成荫,花草芳香,清风拂来,令人心旷神怡。
近年来,夏邑县检察院积极探索“河长+检察长”公益诉讼助力河湖生态保护工作模式,积极开展河流“清四乱”专项活动,实现了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互促共进、协同发力,有效破解了诸多河流生态治理难题。
如今的夏邑,一条条河流经过“洗礼”正重新焕发光彩,“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美丽新画卷正在徐徐展开。
干警捞出因河水污染致死的水鸟
河长+检察长”机制落地“有纲”
汽车奔波在一段段堤坝上,这是夏邑县检察院检察长董金环今年的又一次“巡河”。
检察长怎么干起了河湖巡查的活儿?
结合省检察院创新探索出的“河长+检察长”公益诉讼助力河湖生态保护工作模式,夏邑县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制度——这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治本之策。
夏邑境内河流众多、流经面积大,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更是一场涉及治河体制机制的重大实践和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如何举全县之力谋划好、组织好、实施好这项“治河工程”,考验着夏邑人的责任与担当。
谋定疾行,以“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为牵引实现“河长制”,制度保障尤为关键。
年7月22日,夏邑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夏邑县人民检察院建立“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实施意见的报告》(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和河长制办公室在加强联动协作、开展专项活动、推进生态修复等方面的工作内容,指出,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分级设立“河长+检察长”组织体系。河道总检察长由县检察院主要领导担任。
同年,该院驻夏邑县河长制办公室公益诉讼检察联络室正式揭牌。这些机制和机构,为科学规范实施“河长+检察长”制提供了制度保障。
目前,夏邑县“河长+检察长”机制已做到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的“四个到位”,工作总体进展顺利、效果显著。
三道“加法”护水治水更“有法”
问河哪得清如许?为有“检察长助力”治河来。
该院全力做好三道“加法”,使护水治水工作的“触角”不断向广度、深度延伸。
实行“河长+检察长”——依法护水治水新机制在夏邑不断完善。董金环和该院领导班子成员担负起了协助各级河长对流经夏邑境内67条河流共.25公里河道的巡查保护责任。
实行“巡河+督办”——董金环和该院领导班子成员的足迹踏遍了全县的各个河段,加大对河湖“乱占、乱采、乱堆、乱建”排查力度,对巡查出的问题登记造册,及时通过检察建议的形式监督有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做到整改一个销号一个,确保“清四乱”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实行“法治+联动”——该院第四检察部具体承担起公益诉讼检察联络室工作职责,与河长办公室加强日常沟通协调。通过联合巡查、联合查办、联席会议“三联”形式共同行动,构建起信息互联共享、办案协作互助、河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积极构建检察机关在河长制工作中的司法介入和助推机制,并且与属地政府、水利局、环保局等形成横向联治“一盘棋”,开展巡查摸底工作,列出问题清单,加强资源保护。
三道“加法”推动夏邑“河长+检察长”工作从“有名”向“有实”转变,有效督促了各职能部门切实履行保护监管职责,提高了涉河涉湖违法案件办理的效率,推动河湖管理从“管不住”到“管得好”的转变,着力实现“河长+检察长”制从“全面建立”转向“全面见效”,为深化河湖治理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干警加大对河湖“四乱”排查力度
长治见效检察担当获赞
一条条河流的美丽嬗变,背后不知有多少付出和汗水。
战鼓擂响,铁马铮铮,部门联动,打好“组合拳”,一场集中整治在夏邑拉开了帷幕!
清减“四乱”。该院与河长办联合开展“清四乱”专项行动,加大对河湖“四乱”排查力度,目前,该院联合县水利局、乡镇政府拆除韩道口镇违建9处、杨集镇违建两处、胡桥乡违建5处、中峰乡阻水障碍物1处;办理公益诉讼案件7件,送达检察建议7份,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
封堵排污口、拆除违章建筑、改善水质,这不仅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还关系着生态环境、子孙后代的福祉。
周沟杨集段堤岸边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将粪便、污水等污物通过私设暗管直接排入周沟,形成广泛性面源污染。检察干警利用设备对污染情况进行勘查并取样送检,随后分别依法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各行政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开展联合执法,对养殖场疑似暗管进行了挖掘、封堵,防止污水排出场外。
“以前我们这边,有挖沙的,有往河里排污水的,现在好了,都没了,你看这水,多干净,我们老百姓用起来放心……”家住巴清河旁75岁的刘成海感慨地说,“这是在为子孙后代做好事!”
虬龙沟王集乡段左岸堤防存在一处非法取土现场,河道左岸堤防外侧遭到破坏并形成大的缺口,危及河道行洪及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该院及时向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非法取土的嫌疑人被依法追究责任,并对取土处进行了恢复。
“积极推行森林、河流、土地、矿产等领域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模式,建立认罪认罚从宽与生态修复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破解受损生态修复难题。”该院第四检察院主任王文宗说,“我们还加强赔偿追付监督,强化刑罚执行监督,避免‘以关押避赔偿’。”
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及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生态环境专项建设、修复资金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该院深入开展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结合涉河涉水生态违法犯罪的发展动态及群众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hl/13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