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下午,闫女士在家人的帮助下,坐着手推车来到夏邑县法院,在领到标的款.97元后,又详细询问了下一步起诉的相关问题,在得到满意答复后,闫女士及其家人再次表达诚挚的感谢,称赞承办法官黄书林“秉公办案,热情而又耐心解答当事人提出的疑问”。
年4月15日早起,在夏邑县创业路义达热力公司门口,蒋某驾驶的大型客车将骑着电动车的闫女士撞伤,蒋某立即打电话,将闫医院抢救,后因伤势过重,闫女医院继续治疗。蒋某驾驶的车辆属于某运输集团公司,已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在闫女士受伤后,该保险公司垫付元。年4月24日,夏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蒋某负该次事故全部责任,闫女士不负责任。闫女士就治疗费用起诉后,夏邑县法院依法支持了闫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闫女士医疗费用.97元,蒋某以及运输公司不承担责任。
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某保险公司及时将赔偿款打入夏邑县人民法院账户。夏邑县法院第一时间通知闫女士及其家人领取上述款项,承办法官黄书林还就闫女士及其家人就再次起诉等相关法律规定一一作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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