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胡某和被告龚某于年双方打工的时候认识,年上半年开始相恋的。年2月7日,双方在河南省夏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2月15日,二人生育一女取名龚小某。

原被告婚前关系还可以,婚后初期也还可以。原告认为从年开始关系不如以往。被告认为从年起,关系不如以往。原告认为双方自年7月份开始分居至今,被告认为双方自年8月11日开始分居生活。

双方确认分居生活系由感情问题引起。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原告曾于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案号为()苏民初1号。

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理作出()苏民初1号判决书,判令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

审理期间,本院曾就抚养问题对原被告婚生女龚小某进行询问,龚小某陈述“我愿意跟爸爸在一起,平时也是奶奶带我,爸妈离婚后我想跟爸爸和奶奶一起生活。妈妈要来看我的话可以”。

案件难点

被告存在逼迫委托人放弃财产,否则被告就不同意离婚,进而拖延离婚。

办案思路

因被告存在拖延离婚纠纷一案且本案被告不存在出轨、家暴、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等法定离婚的条件,为此经过代理人在法庭向被告发问被告不同意离婚的原因,让法院查明被告是因为钱而不是因为双方还有感情等因素,且在法院判决一次后双方还是分居,法院予以支持了离婚的诉求。

至于婚生女因其已满9周岁,法院结合龚小某的带养情况并尊重其真实意愿,依法进行了判处。

经验总结

如果出现夫妻感情不合且被告死缠烂打,拖延离婚的情况,就一定要尽快请律师及时起诉处理,否则时间越拖越久。

只有委托律师起诉了,法律就由不得对方拖延,所以遇到离婚纠纷就要尽快委托律师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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