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2月,原告彭某与被告商丘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从年12月25日至年12月24日,工作岗位为置业顾问,工资是基本工资元加提成(佣金)。年4月24日,被告以原告违反公司制度为由终止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原告以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夏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不服仲裁裁决书,向夏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元、支付年4月份工资元、支付销售提成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法律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也禁止用人单位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被告认为原告作为外场置业顾问,存在“串单”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被告解释所谓的“串单、飞单、串客的行为统称为串单,指在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内场置业顾问接待有购房意向的客户后,将客户姓名、电话号码等信息私藏,没报备至公司,而是将客户信息私下给佣金较高的外场置业顾问,外场置业顾问再把客户信息报备推荐到公司,并与内场置业顾问串通接待,谋取外场置业顾问高额佣金”。被告为了证明原告存在“串单”行为,申请购房客户郭某出庭,同时提交了与一些购房客户的通话录音书面整理资料,但并未提交内场置业顾问相关人员的证明材料,不排除原告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购房意向客户信息的可能性,仅凭购房客户郭某一人的证言无法证明原告与内场置业顾问“串单”。况且,被告规定内场置业顾问与外场置业顾问不同佣金制度,属于其公司管理漏洞问题,不应对其公司员工过于苛刻。因此,被告以原告存在“串单”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同时扣留佣金元,于法无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扣留的佣金,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商丘某公司支付原告彭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元、年4月份工资.31元、销售提成(即佣金)元,合计.31元。

法官说法

金景利:夏邑县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员额法官

本案是人民法院处理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后依法承担相应后果的典型案件,裁判结果明确对用人单位的部分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作出了否定性评价,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一方面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规定事实管理行为,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制定公司规章制度时,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应兼顾公平公正原则,合理的划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双方的平等地位与对等权利。

(本案由民一庭员额法官金景利承办法官助理杨冰编写本信息)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

以“串单”为名解除劳动合同一公司被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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