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年7月20日发布案件消息,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出生,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6月30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7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我院批准逮捕。年7月15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6月29日14时50分许,在夏邑县**乡核**村东大桥西杨某乙超市内,该村村民杨某某与村民张某某因看牌、打牌问题发生口角,相互说对方:“你瞎吹啥”等口语,互不服气发生矛盾,进而引起撕打,杨某某、张某某相互殴打对方身体,张某某手持镰刀与杨某某争执、撕打时,双方倒地并被群众拉开,杨某某躺在地上,张某某被人劝走。后杨某某、张某某先后医院。张某某医院后死亡。
年8月17日,经苏州大学司鉴中心病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张某某符合因冠心病发作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其生前与人发生撕打为冠心病发作的诱因。
年12月25日,经中山大学(中大法鉴中心病鉴字第B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张某某符合因冠心病及高血压病导致急性心功能障碍而死亡,自身疾病为主要死亡原因,颅脑外伤为次要因素,可促进其死亡后果的发生。
杨某某的损伤经(夏)公(刑)鉴(伤)字号鉴定书鉴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不知道张某某存在冠心病、高血压特异体质的情况下,在张某某手持镰刀与自己争执、撕打时,针对张某某实施了轻微暴力殴打行为,因杨某某的疏忽大意未履行应当承担避免因殴打行为摔倒磕碰或者诱发特异体质导致死亡的注意义务,造成张某某的死亡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医院治疗时,民警在杨某某包扎完毕后,将杨某某带到公安局办案中心讯问,杨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案发前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具结书,可从宽处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被害方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wh/24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