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
年11月25日17时45分许,司某勤驾驶的豫NF1***小型面包车行驶到夏邑县李集镇鲁油坊村时,与乔某启无证驾驶的无号牌四轮拖拉机沿路由东向西行驶相会时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司某勤、乔某启双双受伤。
乔某启无证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无号牌四轮拖拉机上道路行驶,与对面来车相会时没有靠右侧通行,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司某勤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没有尽到安全驾驶、谨慎驾驶义务,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保持安全车速通行,是发生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典型案例(二)
3月14日15时30分,漯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召陵大队接指挥中心指令:青年乡砖桥村南米路口两车相撞。接到指令后,大队民警迅速出警赶往现场。
事故现场,一辆白色小车横插进路边绿化隔离带、另一辆白色小车四脚朝天斜“躺”在路边,所幸的是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经查,当日下午15时30分,王某龙驾驶车牌号为豫L61***的小型客车,在冷小线青年乡砖桥村南米路口处左转弯时,未减速礼让直行车辆,导致与沿冷小线由南向北直行刘某伟驾驶的车牌号为晋KLJ***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后晋KLJ***号小型客车翻车。
召陵大队经调查认定:王某龙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刘某伟负次要责任。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来源:夏邑交警、漯河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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