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富宁县旅游产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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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政策适用于税收缴纳关系在富宁县行政辖区内的文化旅游相关企业,包括“食宿行游购娱”旅游六要素所涉及的各行各业,主要有旅游景区的投资建设经营、文化旅游表演、旅行社、星级饭店、乡村旅游示范点与星级农家乐、旅游车船公司、旅游休闲娱乐中心、特色旅游商品公司与旅游购物中心、特色旅游餐饮文化街与购物街、康体养生养老机构等。
第二条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在用地、税费、水电、环保费方面,除享受国家、省、州出台的政策外,按照《中共富宁县委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富通〔〕16号)执行,并同时适用本政策,但不能同时享受富通〔〕16号文件和本政策的奖励。
第三条凡是投资在万以上的旅游项目,由县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服务指导景区管理。已具备创建国家A级景区的,县级旅游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为其申报做好服务,直至申报成功。具体对外经营的景区景点、农业观光、文化创意、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由旅游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纳入示范管理、免费培训、免费发布信息,同时可以进入“一部手机游云南”平台进行宣传。
第四条凡在富宁县境内投资的旅游项目,建设开发的景区(点)外围水、电、路、网等基础设施由县政府配套,并加大有关部门资金整合,积极争取上级关于旅游文化设施建设、退耕还林、植被保护、草原保护、湿地保护、森林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治理、绿化等项目资金,用于景区(点)的开发建设。
第五条对旅游品牌创建,通过国家、省、州、县各类旅游质量等级评定的设立奖励机制。
具体办法如下:
1.当年被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分别给予万元、万元、万元的奖励。
2.当年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酒(饭)店的,一次性分别给予万元、50万元的奖励。
3.当年被评为五星、四星级旅行社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4.当年被评为省级特色旅游名镇、特色旅游名村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5.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示范点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6.当年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以上项目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实行旅游接待人数奖。
1.对于当年内组织游客进入富宁境内旅游,并在富宁住宿一晚以上(含一晚)且游览通过富宁县文旅局认定景区的外地旅行社,按以下标准奖励:
从1人至00人,按每人1元标准予以奖励;
从01人至00人,按每人2元标准予以奖励;
从01人起,按每人3元标准予以奖励;
2.对于当年内组织游客进入富宁境内旅游,并在富宁住宿一晚以上(含一晚)且游览通过富宁县文旅局认定景区的富宁本地旅行社,按以下标准奖励:
从1人至00人,按每人2元标准予以奖励;
从01人至00人,按每人3元标准予以奖励;
从01人起,按每人4元标准予以奖励;
同一批游客不能重复申报奖励。
第七条凡为富宁引进外资(含县外资金、境外资金)旅游项目牵线搭桥,并促成项目开业经营的境内外个人、团体及中介组织引荐外资投向旅游相关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实际外来投入资金比例进行奖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在职人员,项目投资方或实际控制人及近属亲属除外)。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完成万元以上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投资在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奖励;投资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奖励;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万元。单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中介人,只奖励一次。
第八条对于在富宁县境内发展旅游产业的企业,优先录用当地务工人员或者带动当地群众增收,对当年新招用持《富宁县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和城镇其他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农村劳动者,通过企业培训上岗就业,与其签定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一次性补贴企业元/人。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亿元以上的旅游景区(点),根据企业能力发展需要,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更大的优惠和优先支持。
第十条在我县注册公司投资旅游产业的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及各种行政审批手续均实行“一站式”审批,由主管部门和政务服务部门实行全程代办、协办。
以上涉及奖励(补助)政策实行申报制度,由县旅游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扶持奖励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组织与管理,对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财政局负责扶持奖励资金的核拨工作。
02《宁津县文化旅游产业项目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试行)》(草案)
来源:宁津县文体广新局发布时间:-09-18
为充分整合、开发、利用我县文化旅游资源,加快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步伐,推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文化旅游产业范围。文化产业包括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信息传输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旅游产业包括旅游住宿接待业、旅游交通运输业、旅游餐饮业、游览休闲娱乐业、旅游购物业、养生养老业。
第二条优惠政策范围。凡在我县境内投资兴办文化旅游产业的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企业或个人,符合国家文化旅游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在我县境内办理税务登记,符合我县文化旅游产业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且投资额达到下述规定标准并经县政府审定的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优惠政策。对引进的知名文化企业、旅游开发企业,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予以支持。纳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的,由县级领导包保推进。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相关建设用地,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其他用地优惠政策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10号)标准执行。对于纳入省新旧动能转换或者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且投资总额(不含土地价款)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县政府奖励投资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奖励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20%;对于投资基础设施、博物馆、标志性景观等非出售产权的建筑、公共基础设施,为便于统一实施,协调推进,县政府委托其代建,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额。
第四条优惠政策落实。投资人凭相关部门核准的投资总额等相关凭证,向县政府申请奖励。
第五条此优惠奖励政策为文化旅游产业的最高限额奖励,具体奖励项目由县相关部门根据项目投资额、影响力初审后报县政府审定享受优惠对象,确定奖励标准,由县财政部门兑现奖励优惠政策。
第六条本优惠政策自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9月18日。
03张掖市旅游景区(点)和旅游项目招商引资运作模式及优惠政策
/12/31/10:42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
一、运作模式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的原则,实行政府公开招商,业主依法投资建设、自主经营管理、期满回收经营权的运作模式。
1、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政府通过公开招商、招标择优选定业主,由业主全额投资,实施项目建设。
2、政府依法授予业主旅游景区(点)和旅游项目经营权30—50年,业主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3、景区(点)和旅游项目按照全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开发建设。景区(点)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准的,业主按规划实施项目建设。景区(点)规划尚未编制的,业主可委托专业机构编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景区(点)规划费用,可从景区(点)经营权拍卖价款中支付。
4、旅游景区(点)经营权期满后,由政府收回,原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继续获得经营权。
二、优惠政策
凡在我市投资建设旅游景区(点)和旅游项目的开发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旅游景区(点)经营权拍卖价款,扣除解决原景区开发建设中已经形成的相关遗留问题费用外,可根据建设进度分期分批返还业主。
2、各项税收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地方留成部分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自经营年度起5年内,由景区(点)和旅游项目所在县区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给业主,用于景区(点)和项目开发建设。
3、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由市、县区政府采取挂牌保护措施,行政事业单位免收本级应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4、按照景区(点)规划实施的项目建设用地,凡是符合国家划拨供地政策的,一律以划拨的方式提供用地。凡是出让的项目建设用地,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除征地成本、法定规费和省级分成外,地方留成部分可以返还业主,用于景区(点)开发建设。
5、景区(点)外围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由景区(点)所在县区政府配套,并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关于旅游文化设施建设、退耕还林还草、植被保护、草原保护、湿地保护、森林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治理、绿化等项目资金,用于景区(点)的开发建设。
6、业主开发建设的景区(点),通过国家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市、县区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用于景区(点)基础设施建设。
7、凡投资建设我市旅游景区(点)的业主,可以优先开发我市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投资回收快的储备项目。
8、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旅游景区(点),根据不同的旅游项目和投资额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更大的优惠。
9、允许景区(点)经营者通过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境内外资金。
10、水务部门、电力管理部门优先办理经营权转让后景区(点)取水、用电等相关手续,景区(点)水资源费和电价以及排污费,按行业最低标准收取。
11、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建立旅游景区(点)和旅游项目招商申报、审批“绿色通道”机制,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在手续办理过程中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要派专人负责,全程跟踪服务,各种手续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04关于印发岳西县文化旅游类产业项目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11-12作者:政府办来源:岳西网
为充分整合、开发、利用我县文化旅游资源,加快文化旅游类产业招商引资步伐,推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和中共岳西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等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文化旅游产业范围。文化产业包括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信息传输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旅游产业包括旅游住宿接待业、旅游交通运输业、旅游餐饮业、游览休闲娱乐业、旅游购物业、养生养老业。
第二条优惠政策范围。凡在我县境内(不含县开发区)投资兴办文化旅游类产业的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企业或个人,符合国家文化旅游类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在我县境内办理税务登记,符合我县文化旅游类产业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文化旅游类产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不含其对外出售的房地产项目),且投资额达到下述规定标准并经县政府审定的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用地优惠政策。3年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价款,下同)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县政府奖励投资人通过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取得的非项目建设用地资金(下同),一类地区按投资总额20%、二类地区按投资总额25%、三类地区按投资总额30%的份额奖励投资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五年内超过2亿元(含2亿元,与投资1亿元的不累积计算)的,一类地区按投资总额30%、二类地区按投资总额35%、三类地区按投资总额40%的份额奖励投资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一律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奖励投资人。为项目建设、发展需要的水、路、电等由政府建议的配套设施应当列为奖励资金,具体内容报县政府审定。
项目建设自身用地(包括旅游业景区用地),按投资人缴纳土地出让金县级纯收益部分等额奖励。
投资人取得项目建设用地或非项目建设用地一律通过公开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取得。原先项目在取得土地过程中已享受过县政府用地优惠和一事一议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奖励优惠。
投资总额的核定: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牵头,招商、审计、文化、旅游、土地等部门参与核定投资人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土地类别的划分:一类地区为岳西县城区一、二、三级土地;二类地区为县城四级土地和各建制镇规划区及高速路出口沿线用地(黄尾、河图);三类地区为一、二类范围以外用地,具体划分由县国土局核定。
第四条其他优惠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产业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补助项目前期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包含应投资人要求政府对项目前期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经审核后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投资总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产业,免除或返还其建设期内收取的县级行政规费;项目建设期内县政府按其缴纳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等额奖励投资人,并自建成营业后5年内,县政府按其缴纳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50%的标准奖励投资人。
第五条优惠政策落实。投资人凭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等相关部门核准的投资总额等相关凭证,向县政府申请奖励。
第六条此优惠奖励政策为文化旅游类的最高限额奖励,具体奖励项目由县招商、旅游领导小组根据项目投资额、影响力和牵动性初审后报县政府审定享受优惠对象,确定奖励标准。对竞争性的资源项目按竞争性条件确定,不再给予优惠奖励。列入享受对象的财政部门兑现奖励优惠政策。
第七条本优惠政策自二○一三年十月一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县政府财政部门。
05高台县文化旅游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10-∶18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旅游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本县投资建设旅游项目,兴办旅游企业,引导和培育市场主体,推进“特色旅游县”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吃、住、行、游、购、娱”旅游六要素所涉及的各行各业,包括旅游景区企业、文化旅游表演企业、星级饭店、农家乐、旅游车船公司、旅游休闲娱乐中心、旅游购物中心、特色旅游商品公司、特色旅游餐饮文化公司等旅游相关企业。重点扶持:
(一)旅游景区(点)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及娱乐项目建设经营活动。
(二)三星级以上(含三星)旅游宾馆、饭店建设经营活动。
(三)乡村旅游项目、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及经营活动。
(四)大型文化休闲娱乐设施建设经营活动。
第三条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
1.凡在本县境内新投资的旅游项目用地,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对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折价出资入股。
2.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要优先安排旅游开发建设用地,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必须符合本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景区内规划建设的旅游项目,经景区主管单位或景区管委会同意,在不改变土地权属性质、土地用途、不破坏土地现状的前提下,投资商可以选择土地租赁使用。
4.对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超过万元的文化旅游项目,在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安排该项目土地出让金县级财政净收益部分同等数额的补助资金用于项目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对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超过0万元的文化旅游项目,在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除安排该项目土地出让金县级财政净收益部分同等数额的补助资金用于项目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外,县政府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超过1亿元的文化旅游项目,在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除安排该项目土地出让金县级财政净收益部分同等数额的扶持资金用于项目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外,县政府给予万元的奖励。
5.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一年内缴纳。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1.凡投资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景区内建设项目,交纳的公共设施配套费,可重新安排用于该项目的公共设施建设。
2.新建的旅游相关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涉及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办理税务登记的免收工本费,办理产权登记的只收取办证工本费。
(三)财政税收扶持政策
1.对在本县新建的、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超过万元的文化旅游项目,从建成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五年内全额重新安排用于文化旅游项目建设。
2.对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在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项目,从建成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县级分成部分,五年内全额重新安排用于文化旅游项目建设。
(四)投融资优惠政策
1.新建的文化旅游项目,项目投入运营后,需上级有关部门扶持的,可由县政府逐级上报协调,帮助企业争取相关资金。
2.金融部门对发展前景好,诚信度高的招商引资及重点文化旅游项目优先贷款。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优惠政策
1.在本县实际投资0万元以上(不含贷款)的旅游相关企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发布用工信息,办理用工手续。在本县实际投资0万元以上(不含贷款)的旅游相关企业,人社部门免费提供员工岗前培训场地和培训设施,协助企业进行培训。实际投资亿元以上的重大旅游项目,可免费帮助企业召开用工专场招聘会。
2.对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B类)失业人员,通过企业培训上岗就业,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由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落实企业社保补贴,期限为3年。
3.经企业申请,可通过保留身份、保留待遇的方式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帮扶企业。
第四条对文化旅游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实行招商引资项目领导包挂责任制,明确包挂领导和责任单位,协助业主办理项目前期手续的审批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落实等服务工作。
第五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06九江市印发《关于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快推进“打造文化旅游胜地”发展战略,扶持九江文化旅游产业的全面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九江文化旅游产业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特制定如下若干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
1.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九江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除国家明确禁止的以外,本市所有直接或间接为游客提供服务的景区景点、旅行社、宾馆饭店、客运车船公司、商品生产与销售、饮食休闲娱乐、演艺场所及其表演团体、节庆赛事、会议展览以及教育培训等文化旅游行业和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并在投资核准的条件和程序、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提高优质服务。
2.鼓励与支持国内外投资财团、企业集团和本地民营资本投资创办或经营文化旅游企业;鼓励收购、兼并、租赁、承包国有旅游企业,以投资控股方式参与国有旅游企业转制的,按照《公司法》规范组建新公司并依法运作;支持在国有文化事业单位的公司制改建中控股。
3.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庐山、环庐山地区、云居山-柘林湖、九江城区以及环鄱阳湖地区等重点区域的文化旅游项目,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
4.按照旅游资源所有权、管理权与项目特许经营权“三权分离”的原则,鼓励以转让、承包等方式,依法对景区经营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加快开发与建设。以公司化运作的方式,推进景区转换经营管理机制。
5.支持兴办中外合资旅行社,吸引国内外知名旅行社到我市开办分支机构,在资质审查与项目审批方面适当放宽标准;鼓励与支持组建旅行社企业集团。引进国内外旅游饭店集团经营管理我市旅游饭店;鼓励与支持组建旅游饭店企业集团。
二、实行税费优惠
6.文化旅游项目用地,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权最长期限可达40年。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林地、水面等兴办生态旅游项目,且不改变集体土地性质和原土地用途的,可以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依法取得使用权或经营权。
7.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有效期内,可依法转让、继承、出租和抵押。依法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应按年度缴纳土地租金;以承包方式取得经营权的,按年度缴纳经营管理费。
8.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文化旅游经济实体,经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9.文化旅游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职工,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部门认定和税务部门核准,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元。
10.旅行社的旅游业务收入,按其全部收费扣除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据实征收营业税;对不能准确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旅行社,可按其经营收入80%的比例作为扣除金额后,计征营业税。
11.对新设立的旅游商品生产与销售企业,减半收取企业登记费。对进入新设立的旅游商品专业市场从事经营的业主免收登记费,一年内减半收取市场交易管理费。
12.旅游商品生产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摊销。
13.从8年起三年内,旅游商品生产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全额返还,县(市、区)企业经当地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县(市、区)财政予以全额或部分返还,专门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商品生产和市场促销。
14.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接受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5.凡在我市投资新办的文化旅游企业,其行政性收费按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
16.有线电视终端维护管理费,星级旅游饭店按50%收取;社会旅游饭店(床位以上)按80%收取。
17.经省交通厅、省旅游局批准的符合条件的旅游运输车辆继续享受免征附加费的政策,需增加的车辆原则上按“减一增一”办理,实行总量控制。对旅游汽车公司、旅行社、星级旅游饭店等旅游企业用于旅游客运的车辆,在淡季和检修时按《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报停手续。本市旅游运输车辆,免费进入各旅游景区景点。
18.文化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污标准,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并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19.文化旅游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职工总数1.5%及以上,不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20.在市区内开展的大型文化旅游宣传促销活动,经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免收场地占用费和停车管理费。市区除极少数路段外,凡允许公交车通行的道路,原则上允许旅游客车通行和停放,免收停车费。游船码头靠泊费视船体大小分别为-元/艘次,免收游客综合服务费。
三、加大财金支持
21.市财政根据财力逐年加大对旅游专项资金的投入,主要用于文化旅游产业的规划编制、市场营销、教育培训、重点企业或项目的贷款贴息等。同时,注重增加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投入,重点是为旅游景区景点配套的交通设施,环保、卫生设施,供水、供电设施,安全保障设施,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设施。各重点旅游县(市、区)应视财力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文化旅游发展,纳入财政预算。
22.对全年地接过夜游客超过1万人次的旅行社、全年地接过夜入境游客达到人次的国际旅行社、组织接待包机、专列、游轮、大型自驾车旅游团队的旅行社和在九江举办国际性、国家级文化旅游会展活动的单位,进行奖励和补助。奖励、补助办法另行规定。
23.加大文化旅游招商引资力度,拓宽融资渠道。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对重点旅游项目和旅游企业予以贷款支持。
四、优化发展环境
24.完善规划体系。坚持规划先行,组织编制市、县两级和环庐山地区文化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引导高层次开发和可持续发展。规划编制经费由财政予以支持。指导、协助各级、各类规划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审、审核、批准和执行。
25.加强项目管理。坚持项目领先,定期组织编制更新《九江市文化旅游投资项目册》,由市旅游局负责并经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商务局等部门共同审定。建设项目确定投资主体后,按照核准权限,报发改委履行项目核准报批程序。市级重点文化旅游项目的选址与立项,必须事先征求市文化旅游发展委员会的书面意见;其规划方案的论证与评审,必须邀请市文化旅游部门和相关专家参加。在文化旅游项目申报过程中,市、县两级的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为项目申报单位提供协助与支持。
26.提高服务效能。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策调节、市场监管、业务指导、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在规范与完善行政审批制度的前提下简化审批程序,实行服务前置。
27.创新管理体制。加大文化旅游资源、体制和产业“三整合”的力度,打破行政区划、部门隶属、行业类别和所有制性质的界限,在资源共享、客源互通和资产重组的基础上,走规模化、集团化、网络化经营的道路,打造具有强大竞争力的文化旅游产业集群。
28.加强资源保护。制定并执行《九江市文化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规定》,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促进九江文化旅游产业健康、有序、持续地发展。新申报的文化旅游项目,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内未编制完成规划、两年内未开工建设并且没有以正当理由申请延续,或者项目申报单位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依法予以注销,并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严格审批文化旅游景区内的建设,严格实施文化旅游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坚决查处破坏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开发行为。
29.加大营销力度。宣传、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密切合作,注重整体策划,在国内外组织开展规模大、品位高、效应好的文化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全市文化旅游行业要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构建联通对接“长、珠、闽”地区的全方位客源市场格局。
30.整顿市场秩序。建立与健全文化旅游联合执法机制,文化、旅游、公安、工商、物价、交通、环境保护、卫生防疫、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合作,定期组织旅游市场秩序的集中检查整治活动,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
31.加强队伍建设。整合本市各高、中等院校文化旅游教育资源,加大培养中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服务人才和熟练技工的力度。文化旅游行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除法定允许收费外,一律实行免费。
32.维护员工权益。加强文化旅游行业的劳动管理,各企业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对无固定工作单位的导游人员,由市导游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劳动管理和社会保障等工作。
33.加强行业自律。推进文化旅游社团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各类各级文化旅游行业协会的咨询服务、行业自律和市场中介作用。
07宁夏:重奖文创和特色旅游商品优秀企业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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