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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
到期后被执行人没有还款
担保人口口声声说,只是担保,不应还钱
那么,担保需要承担还款责人吗?
案件回顾
年,王洪向朱东借款29.8万元,并约定利息,到期后王洪没有还款,朱东向夏邑县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王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朱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洪以经济困难为由,提出延期还款,计划每年归还10万元,同村人王白为王洪提供担保。还款计划到期后,王洪没有按照计划还款,也不向法院说明情况,朱东向法院申请执行担保人王白。
执行过程
“我只是担保人,并没有说替王洪还钱。”在收到法院的执行手续后,担保人毫不在乎地说。
法院通过网络司法查询,未发现王洪、王白可供执行财产。但根据执行办案经验,以及对于王白的调查,承办法官牛艳辉发现王白长期在永城市工作和生活,便前往永城市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及住处,最终发现王白在永城市有商品房一套。
在对王白名下的房产查封之后,考虑到王白是为同村人担保而被执行,牛艳辉一方面督促王洪抓紧履行还款义务,一方面让王洪知道担保人名下的房产即将被评估、拍卖的严重后果;同时告诫王白,如果王洪不还钱,你又不能履行担保义务,其名下的房产就会被拍卖,到时候评估费需要承担,房产也会因为人民法院拍卖造成损失,还影响了个人声誉……从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到评估、拍卖、变卖房产的执行程序,一次又一次地“开导”,王白最终认识到,如果不尽快偿还债务,后果会越来越严重。
“我当初只是碍于同村人的关系而担保,谁知道担保的后果这么严重呢?”王白很懊悔,同时要求法院再给他几天的时间,说就是“砸铁卖锅”也要把钱还上,然后再找王洪“算账”。
9月6日下午,王白带着从多方筹借来的36万元现金来到法院。看着申请人清点一沓沓百元现金,担保人王白“五味杂陈”,说“这一次教训深刻,以后再也不会轻易给人做担保了”。(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牛艳辉:夏邑县法院执行局法官
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亲戚朋友借钱,找你帮忙做个担保人,碍于情面稀里糊涂就把字签了,但帮人担保不仅仅是签个字那么简单,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一旦债务人还不上钱,担保人就要替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所以,为人担保需谨慎,依法担责莫后悔。
历史精选
原标题:《以案说法
担保需谨慎,担保人“就地”履行36万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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