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

夏防指〔〕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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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县城乡经营场所管理责任划分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城乡商业经营场所的通知》(夏防指〔〕15号)和《关于加强全县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管理工作的通知》(夏防指〔〕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城乡经营场所规范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城乡经营场所疫情防控管理,做到群防群控、联防联控、稳防稳控,经县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对全县城乡经营场所进行责任划分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符合县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15号和16号文件规定的商业经营场所、诊所擅自开门营业,追究辖区(县城片区)责任领导责任。

二、符合县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15号文件规定,可以营业的商业经营场所,但达不到15号文件第二条(开门营业的商铺门店要符合以下条件:经营范围必须是油、米、面、蛋、蔬菜等与群众日常生活有关的必须商品以及药店、诊所。营业场所门前显要位置要具有“测量体温,佩戴口罩”的提醒标识;具备测量体温、杀菌消毒的设备及物品;具有消毒杀菌措施;店内人员、营业员、消费者必须佩戴口罩;店内有人员信息登记簿,进入经营场所人员信息必须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要求开门营业的,追究该商业经营场所规范化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要于2月12日上午12时之前,明确各辖区、各商业经营场所规范管理责任人及辖区责任领导,并将名单报送至县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和督查问责组。

四、此项工作由县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督查问责组负责督导落实,并于2月14日对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

年2月11日

总策划:边照芝总编审:毛志权

主编:兰希法张鑫责编:小楠校对:桃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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