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行了一起因为拒不办理解除商铺抵押登记的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但是,执行案件的过程却发人深思。
夏邑县某建材公司在某商业银行夏邑县支行贷款元,王某以其名下的四间商铺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后该建材公司逾期未偿还贷款,该商业银行依据公证文书申请执行夏邑县法院依法在淘宝网上拍卖抵押商铺,因无人购买而流拍,该商业银行同意按照流拍价接受该财产,其中三间商铺已经足额偿还了该建材公司的贷款,该商业银行却不予办理对另外一间(又称13号商铺)商铺解除抵押登记手续,王某请求法院支持解除对于这间商铺的抵押登记。夏邑县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该商业银行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办理解除设立在王某所有的13号商铺所办理的抵押登记手续;该商业银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但是该商业银行仍不履行生效的判决,王某申请夏邑县法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该商业银行仍以该笔债权转让给长城公司为由,表示“无能为力”履行判决,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多次去该银行,找到负责人,宣讲法律,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该行行长无话可说后,又以需要请示汇报为由,继续推诿执行,承办法官再次发出限期履行通知,告知该商业银行,如到期仍不履行,将受到法律的惩处,该行迫于法律威慑,不得不向房产部门出具相关手续,配合房产部门办理了解除商铺的抵押手续。
王某在收到房产部门出具的解除13号商铺抵押登记手续后,高兴地来到夏邑县法院执行局,一边写执行结案申请书,一边说着感谢法院执行的话,并竖起大拇指,称赞执行法官“秉公执法,行动迅速,是人民信得过的好法官”。
原标题:《一金融机构拒不办理解除抵押权登记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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