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市本轮疫情防控到了最关键的时刻。疫情防控,人人有责。为巩固我市疫情防控社会面清零的阶段性成果,筑牢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坚固防线,彻底打赢疫情防控歼灭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和我市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经吉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对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1.阳性感染者、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不按要求落实应治尽治、应隔尽隔措施的行为。
2.年3月2日以来不按要求参加全员核酸检测的行为。
3.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旅居史,阳性病例县(市、区)旅居史未主动向村(社区)报备的行为。
4.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不主动向村(社区)报备的行为。
5.不按要求严格执行居家医学观察管控措施,私自撕毁封条、破坏门磁报警器外出活动的行为。
6.健康码(场所码)为黄码、红码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行为。
7.违反疫情防控要求出入小区、村屯的行为。
8.不遵守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等疫情防控规定,私自出门聚众吸烟、聚众赌博、私下聚餐等行为。
9.商超、餐馆、旅店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在家庭住所开设的棋牌室、麻将馆等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私自营业或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
10.保供超市未按要求执行闭环管理的行为。
11.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违规接诊发热患者的行为。
12.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执行“一退两抗”药品销售实名登记制度的行为。
13.全市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枯木、杂草、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
14.编造谎报疫情,故意编造、散布、传播虚假疫情及相关不实信息的行为。
15.参与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在工作中个人防护不到位、未落实闭环管理要求或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为个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6.其他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
二、举报方式
如发现上述情况,全市广大群众可如实将被举报对象姓名、身份信息、单位名称、具体行为等信息举报至各县(市)区、开发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电话附后),如各区受理产生疑问的,可向市里投诉,监督-。
三、有关情况说明
1.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身份信息,举报信息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人要提供被举报行为发生地、违反规定的具体情形,被举报对象的基本信息及有关证明材料也需一并提供。
2.各县(市)区、开发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如实详细记录举报信息,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信息。对泄漏举报人信息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3.对恶意举报、诬告诬陷他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政策由吉林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终止日期另行通知。
附件:各县(市)区、开发区举报受理热线
吉林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4月10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举报受理热线
永吉县
舒兰市
磐石市
蛟河市
桦甸市
船营区
昌邑区
龙潭区
丰满区
高新区
经开区
来源: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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