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晨起,在河南省夏邑县法院大门口,环卫工人发现悬挂着一面锦旗,在锦旗的上方还放着一个信封,随着上班时间渐近,许多人围拢过来,前来送锦旗的孙某夫妇向人们解释后,大家才知道,这面锦旗是送给夏邑县法院执行局法官朱玉芳的,信的内容是表扬朱玉芳法官。

基本案情

小孙与小李结婚以后,生育有两个孩子,长子年5月出生,长女年9月出生,二人常年在外做生意,年9月,小李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小孙离婚,后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长子由小孙抚养,长女由小李抚养,小孙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元;登记在小李名下的房屋归小孙所有,小孙给付小李元,小李协助小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协议达成的当天,小孙就将元抚养费当场履行。

执行过程

调解书生效后,小孙没有给付小李元,小李向夏邑县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法院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朱玉芳了解到,小孙在将元交给父母之后,就去外地做生意了,小孙的父母之所以没有把这笔钱给小李,是担心如果把这笔钱给了小李,到时候小李不给协助办理房屋手续咋办?于是,朱玉芳在给小孙打电话通知其抓紧履行义务的同时,又多次去找小孙的父母,要求他们将元交到法院,老孙坚持“只有拿到房产证,才能将元交给法院”;朱玉芳进一步了解到,调解书已经生效,而小李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条件尚不具备,为了解除老人的“担心”,朱玉芳通知小李以及老孙夫妇到庭,小李当着老孙夫妇的面,签下了“保证书”。

“我相信朱法官,她多次到我们家,耐心做工作,一口水都没有喝,她是诚心诚意地帮助我们哩。”老孙一面向过往行人解释送锦旗和感谢信的原因,一面将存在他名下的元存单向众人展示,说:“我们老两口在这儿等朱法官上班,然后把元交给她,我们相信她,相信夏邑县人民法院。”(徐永忠)

编后

许多人认为法官执行就是“强制执行”,诚然,“强制执行”是执行案件的主要措施,却不是执行案件的唯一手段;无论什么样的执行案件,法官都要以理服人,在坚持法律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细致的做通当事人的工作,让当事人明白事理而自动履行,这样的执行虽然“费时费力”,但确实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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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被执行人主动履行20万后,为啥还给法官送锦旗、感谢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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