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报道12月26日讯:

超车

是日常驾驶中

最常见的驾驶情景

看似简单

其实不然

倘若驾驶员忽视安全、任意超车

交通事故往往就在“一瞬间”

案例警示

年11月03日18时04分,李某礼驾驶豫NU***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夏芒路”由西向东驶至“夏芒路”夏邑县北镇乡蒋古同村时超越前车时,撞上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蒋某亮,造成豫NU***8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坏,蒋某亮受伤。后经医疗机构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夏邑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勘查现场后认定:李某礼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没有尽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义务,没有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是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一、李某礼的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蒋某亮不负事故责任。

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变道有风险,超车需谨慎广大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行车,文明驾驶

内容来源:夏邑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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