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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德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董建新通讯员司晓博)10月9日,夏津县法院对孟某等8人涉恶犯罪案进行依法宣判。以孟某为首的8名恶势力团伙成员犯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7年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5万元,依法追缴并予以没收非法所得7.2万元。因疫情防控原因,该案通过网络庭审进行一审宣判。   经查实,年以来,为聚敛财物,孟某等人以其经营的德州玖佰商贸有限公司为据点高利放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夏津、德城区等地共同或分别实施多次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以孟某为首,宋某振、鲁某威、张某赫、顾某坤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社会影响较为恶劣。   其中,年11月,孟某在明知被害人张某借款已还清的情况下,借故生非,纠集被告人宋某振等人,采取言语威胁、拖拽、殴打等方式,强行将被害人张某的越野车开回,并以低价卖给被告人王某。年,孟某借段某与德州某汽车销售公司的抵押车贷纠纷为由借故生非,电话指使被告人鲁某威带人到该公司办公室,采取占据办公室滋扰的方式,强行向公司索要财物,孟某得款2.3万元。   年8月,被告人顾某坤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逃逸,事故致受害人魏某新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顾某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孟某、鲁某威、宋某振等人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强拿硬要或非法占用他人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孟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顾某坤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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