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邑县法院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不能证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玉玺手持铁叉猛击张超明额顶部,致使张超明当即倒地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控张玉玺持铁叉致死张超明的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死者家属诉讼代理人所称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张玉玺刑事责任的观点亦不能成立。张玉玺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判决被告人张玉玺无罪。

此外,在1月29日宣判后,夏邑县法院曾针对案件进行说明,法院称,该案被长期搁置,作为审判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院将深刻汲取教训,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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