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基本案情
年7月份,河北省霸州某钢厂被取缔后,.54吨不明液体“燃料油”存放在钢厂的地下储存罐中,被告人崔某生先将这些不明液体“燃料油”用罐车拉至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某镇一个工厂的地下罐中储存,由于怕环保局查处,该厂不让崔某生存放。经朋友介绍,崔某生又找罐车将该不明液体“燃料油”拉至聊城某科技有限公司内,崔某生联系李士星(刑拘在逃)找地方储存,李士星联系被告人车某涛,车某涛又联系被告人武某峰,于年4月份将该不明液体用罐车转移至河南省夏邑县某化工公司地下罐中储存。年6月1日,夏邑县环保局查获此不明液体,经抽样送检河南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中心进行检测鉴定,液体样品六价铬检测值为6.86mg/L,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中关于六价铬的浓度限值(5mg/L),属于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该液体样品检测出含有3-乙基吡啶、4-庚酮、1,2,4-三甲基苯等物。并且武某峰的夏邑县某化工公司没有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
年6月27日,夏邑县环境保护局与河南中环信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总金额元;年6月28夏邑县环境保护局与中环信环保有限公司签订河南省危险废物处置服务合同,对该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处置费用元,致使国家财产损失元。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作为公益诉讼机关请求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崔某生、武某峰、车某涛赔偿国家处置危险废物造成后财产损失元。
02裁判结果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崔某生、武某峰、车某涛违反法律规定,在地下储存罐中储存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致使国家财产损失.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结合被告人崔某生、武某峰、车某涛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等综合因素考量,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各被告人两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令三被告人赔偿因处置危险废物而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万元。
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典型意义
固体废物污染是环境污染的重要表现形态,异地违法处置有害固体废物是违法者的惯用伎俩。本案系不合理处置危险废物引发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各被告人在未取得储存、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在夏邑县国强化工有限公司的地下储存罐中储存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造成土壤严重污染,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人民法院通过该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商丘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无可厚非,但是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来换取眼前的蝇头小利实属“利欲熏心”。对环境的肆意破坏,将来一定会受到大自然的无情报复,如何避免子孙后代为我们的愚蠢行为埋单,是当代人值得思考的问题。
(注明:为配合“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特再次编辑此案例)
原标题:《依法审判污染环境案件“利欲熏心”终受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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